知道什么是“公路三乱”?不是得“两抢”。
[table=98%][tr][td][table][tr][td][/td][/tr][/table][size=4] 知道什么是“公路三乱”?不是得“两抢”。[/size][size=4] “两抢一盗”是指民事主体。“公路三乱”则是专门针对执法主体在公路上的三点违法行为: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size]
[size=4] 看看河南省滑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公告吧:[url=http://www.hnhx.gov.cn/zfjg/jfb/gl.html][url=http://www.hnhx.gov.cn/zfjg/jfb/gl.html][color=#800080]http://www.hnhx.gov.cn/zfjg/jfb/gl.html[/color][/url][/url][/size]
[b]治理公路“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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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什么是公路?[/b]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它包括已经建成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也包括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正在建设中的公路。
[b]2.什么是公路“三乱”? [/b]
答: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有关规定,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size=5]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size]的行为。主要表现有:[size=4]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站卡的位置或增高分站卡,非法上路查车;随意查车,逢车必查,双向拦车检查罚款;没有法定依据罚款,超标准罚款,重复罚款;滥收过境费,擅自提高过路(桥)费,罚款、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使用不合法票据。[/size]
[b]3.哪些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站卡?[/b]
答:根据国务院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设置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设置木材检查站(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公路部门可以设置超限检查站。此外,公安部规定,为开展打击刑事犯罪专项活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临时检查站,但没有罚款权,任务完成即撤销。
[b]4.哪些部门可以上路流动检查车辆,扣压驾驶证、行车执照? [/b]
答:人民警察打击刑事犯罪,打击车匪路霸,公安交警正常执法,可以上路查车,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员均不得上路流动查车罚款;除公安部门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人不得扣留驾驶证和行车执照。
5.如何规范公安交警上路执法行为?
答: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和规范道路执勤执法规定》中规定:
(1)民警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罚和记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2)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当场收缴时,规范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和河南省统一罚款票据。不得事先填写票据和处罚决定书等车待罚;
(3)票据、处罚决定书填写要规范;
(4)不得双向拦车或排队待查;
(5)处理违章时要指出违章行为、讲明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
[b]6.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和规范道路执勤执法规定》中规定哪些行为属公路“三乱”: [/b]
答:(1)对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的情形而实施处罚的;
(2)越权查车或违反规定代为其他部门查车的;
(3)当场处罚罚款不给票据或不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
(4)当场处罚超过200元以上的(不含200元)。
[b]7.交通规费稽查人员应如何规范执法行为? [/b]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交通稽查人员在稽查时要做到:
(1)在同一条公路上只允许单向稽查,严禁双向稽查,严禁逢车必查,不得堵塞交通。
(2)稽查要在视野开阔、公路宽畅的路段进行。在一条公路的同一时间内,只许在一处稽查。
(3)稽查时,稽查人员应控制在3—5人,2人以下不准上路稽查。
(4)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同时持省人民政府或交通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
(5)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稽查范围、项目、内容、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6)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中必须使用交通规费专用收费票据。追补的规费、收取的滞纳金、罚款等均应按现行规定及时解缴,不得截留、挪用或另立帐户私存。
[b]8.交通规费稽查人员哪些行为属于公路“三乱”行为? [/b]
答:(1)稽查人员无省交通厅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上路执法的;
(2)稽查人员不按照省交通厅、省纠风办批准的路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和路段进行稽查的;
(3)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中不使用交通规费专用收费票据的;
(4)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中收费、罚款不开正式票据的。
[b]9.超限检查站执法人员应如何规范执法行为? [/b]
答: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5)同一违 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b]10.超限检查站人员哪些行为属于公路“三乱”行为?[/b]
答:(1)无执法资格上路执法检查的;
(2)上路执法人员不在规定的距固定检查点半径10公里范围以内执法检查的;
(3)上路执法人员在收费罚款时不开任何票据的;
(4)上路执法人员收费、罚款时所开票据不正规的。
[b]11.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如何规范执法行为? [/b]
答:(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2)严禁在治超工作期间饮酒;
(3)严禁接受与超限超载政常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4)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5)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行为;
(6)严禁以约定形式收取一定费用而允许车辆进行超载超限运输;
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单纯实施罚款和收费的行政处罚;
(7)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8)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单位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9)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b]12.路政执法人员哪些行为属于公路“三乱”行为?[/b]
答:(1)无执法资格上路执法检查的;
(2)上路执法人员超越执法权限执法检查的;
(3)上路执法人员在收费罚款时不开任何票据的;
(4)上路执法人员收费、罚款时所开票据不正规的。
[b]13.公安、交通部门如何发挥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中的牵头作用? [/b]
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是治理“三乱”的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不但要保证本单位人员不搞公路“三乱”,还要负责纠正其它部门在路上乱设卡、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各乡镇政府要负责本辖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对任何单位公路“三乱”行为有督导检查权。
[b]14.什么是绿色通行证制度?[/b]
答:为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利益,经县长办公会研究,自2001年开始,对运输自产自销的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从2004年4月起对运输木材、木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进行乱查乱扣、收费罚款,一经发现按公路“三乱”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b]15.绿色通行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b]
答:小木板加工运输绿色通行证办理时,申请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乡镇企业办初核并填写申请表,经县企业服务局审核并盖章后,到县纠风办办理。瓜果蔬菜运输绿色通行证办理时需持本人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和村委会证明到乡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县交通局运管所办理。
[b]16.国家对三轮汽车收费的优惠政策是什么?[/b]
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部 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养路费。其中:对农民使用三轮汽车兔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交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部 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经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道路运输的三轮汽车兔予收取公路养路费。
[b]17.交通部门在查处违章车辆时是否应当收取停车费?[/b]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稽查中,对查出没有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收讫标志而在公路上行驶的本省车辆,稽查人员应依法中止该车行驶,并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不得收取停车费”。
[b]18.纠风部门应当如何部署本边区内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b]
答:(1)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2)继续开展对批准上路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重点审计工作;
(3)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内部因利益驱动造成的多家上路、多头执法、重复收费罚款的问题;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些作为纠风工作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5)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6)严格政策规定,进一步公路站点的监管;
(7)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8)建立和完善公路“三乱”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
(9)认真执行查处公路“三乱”案件月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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